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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尺寸表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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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ize(cm) Length Waist Hips Rise Hem Width Inseam開箱
尺寸(公分) 全長 腰寬 臀寬 褲檔 大腿寬 褲管
S 27 34.5 41 23 25 26
M 28 37 43 23.5 26 26.5
L 29 39.5 46 24 28 28




商品會因每個人測量方式不同,會略有1~2公分內誤差屬正常範圍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Material Elastic Transparency Waist Type Pocket/Button Zipper
Cotton Blend NO NO Zipper&Button 5/1 1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材質 彈性 透光性 褲頭 口袋/鈕釦 拉鍊
混棉 拉鍊鈕扣 5/1 1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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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頭殼newtalk 2015.09.08 林朝億/台北報導

對於前新頭殼記者林雨佑不服台北地檢署袒護新店分局警員,而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交付裁判一事,台北地院8月31日裁定駁回。法官甚至認為,警察執行勤務時,常處於不可測的風險中,甚至生死懸於一線之間,其決斷須依其個人素養、學識、經驗,即時反應,無從在當下以縝密的理論反覆思索驗證。

2014年6月26日,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來台活動期間,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成員在新北市新店區烏來新烏路上,以鐵鍊纏身阻擋張志軍車隊,狀況雖立刻遭優勢警力排除,張志軍的車隊也順利通過。不過,當時任新頭殼記者林雨佑正在拍攝警方拖離、上銬逮補黑島青成員時,突遭多位員警以拉扯方式阻擋採訪;即便他立刻拿出胸前掛的陸委會及立法院所核發的攝影記者證,警方依然不理,一名編號17368的員警甚至還怒嗆「有採訪證又怎樣」,其他員警還一度反扣他的左手。

對於警察妨礙採訪自由一事,林雨佑於8月27日在律師的陪同下到台北地檢署按鈴提告,控告警員編號「17368」等員警妨礙人身自由等強制罪告訴。不料,台北地檢署同年12/3處予曾奕凡(警員編號17368)、林靖哲、張綏傑等3員警不起訴處分。

林雨佑不滿處分決定提出再議,但高檢署今年1/14駁回再議申請。林雨佑再度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,讓法官判定,但地院仍於8/31裁定駁回,此裁定不得抗告,等同此案所有法律救濟程序終結。

對於警察妨礙林雨佑採訪等拉扯動作,法官認為,「惟警察執行勤務時,常處於不可測之風險中,甚至生死懸於一線之間,其決斷須依其個人素養、學識、經驗,即時反應,無從在當下以縝密理論反覆思索驗證」。

法官認為,如果警察「執行職務程式未恰、不當發動職權行使或選擇之作為不符合比例原則時,除有積極證據足證其有蓄意做成顯然違法之處分或行政作為外,應僅構成行政上之責任,而不構成刑事上之犯罪。」

法官還認為,如果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,致損害其權益者,應採行政救濟方式,依警察職權好康行使法第29條之規定提請訴願及行政訴訟。

法官認為,林雨佑固然佩戴採訪證,且事後查證並沒在現場從事抗爭活動。「然考諸事發現場瞬息萬變而判斷不易,且告訴人復與警方發生言語爭執,則被告曾奕凡於有限時間內,僅能憑經驗與直覺即刻反應,無從縝密反覆思量」

所以對於警察質疑記者「你是現行犯」一事,法官指出,就算警察的舉措於事後看來或有不當之處,但也難認其於當時有何妨害告訴人自由之故意可言,更難逕指警員曾奕凡為妨害告訴人之新聞採訪自由,而蓄意作出妨礙自由之行為。

對於台北地院針對烏來一案做出認同檢方不起訴警察的裁定,林雨佑表示,感到強烈遺憾。現場警察確實對他做出反扣左手的強制人身自由行為,法官確認有此事實後,竟還稱警察反扣他左手30 秒(實際上時間更長,應為數分鐘)後就放手讓他繼續採訪,所以不構成強制罪的主觀故意。

林雨佑說,他想反問,若警察拉住他的手不是故意,難不成是過失,或是警察正在夢遊?新聞現場關鍵畫面往往在一瞬間,作為現場紀錄者,監督警察是否有濫權執法,本就不應漏掉任何一秒的畫面,警察妨礙記者採訪只要一刻就夠了,何須幾分幾秒。

對於法官稱「惟警察執行勤務時,常處於不可測之風險中,甚至生死懸於一線之間,其決斷須依其個人素養、學識、經驗,即時反應,無從在當下以縝密理論反覆思索驗證」,林雨佑表示,案發當時,現場情形已經被數十名優勢警力控制,幾名陳抗者都被壓制在路邊準備被上銬,實在不知哪來的「生死懸於一線之間」。

林雨佑說,而當面對他嗆聲「有採訪證又怎樣?」且被他完整蒐證下來的員警曾奕凡(編號17368)顯然帶有不理性情緒在執勤,若該員警的行為就是法官所稱「依照素養、學識、經驗的即時反應」,那他建議台灣所有警察都應該打掉重練,否則台灣就不是法治民主國家。

林雨佑表示,烏來一案從地檢署不起訴處分、高檢署再議駁回到台北地院交付審判裁定駁回,對於如此法律程序上關關輸的結果,他不感到特別意外,但也不會因此認為對警察提出告訴的動作有何遺憾。相反地,藉由此案一連串荒謬的判決更讓媒體界及社會清楚認知到,即便是在警察違法證據如此充分的情況下,台灣的司法仍選擇袒護警察系統。

林雨佑表示,雖然,此案在法律以不對警察起訴收場,但仍因為相關影音證據確鑿,讓檢察官找出3名妨礙記者採訪之員警,並讓3名警察必須到庭接受偵查。也讓檢察官、法官對警察妨礙記者採訪一事作出書面見解而顯示其荒謬性,例如檢方於不起訴書中對於「民眾逮捕區」的恣意解釋,以及憑空冒出來的「採訪區」,供社會大種檢驗。

他強調,此案不起訴,並不代表將來警察若有類似行為就不會被起訴,希望未來執勤警察能有所警惕,認知到若毫無理由就隨便限制現場記者採訪,是有可能走上法院,也有可能會被判刑的。

林雨佑更呼籲其他媒體同業,新聞自由絕不是憑空得來的,行政機關侵害新聞自由的行為可能發生在每一家媒體、每一位記者身上。媒體向來被視為要替弱勢伸張正義,倘若媒體自身的採訪權被侵害,當然更要勇於爭取權利,否則將來媒體所報導之新聞要如何信服於大眾?

影片即為前新頭殼記者林雨佑2014/6/26採訪時,遭新店分局員警拉扯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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